|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345C/2026-00203 | 主题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通水函字〔2026〕138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3-23 | 公文时效 | 长期 |
|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345C/2026-00203 |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通水函字〔2026〕138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3-23 |
| 公文时效 | 长期 |
发布时间:
2026-03-23 10:34
信息来源:
通辽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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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水务局关于印发
《通辽市水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办)、局属各单位:
为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和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要求,现就完善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通辽市水务局
2026年3月23日
通辽市水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促进我市水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我局出台的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我市水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审查范围
局机关各科室或单位起草的市场准入、行业发展、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具体包括:
(一)我局代市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代拟稿;
(二)我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三)我局牵头出台的联合行文规范性文件;
(四)我局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批复等;
(五)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
三、审查程序
(一)建立自我审查制度。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 局机关各科室或单位牵头起草以水务局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应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认真填写《通辽市水务局公平竞争审查表》,附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局党组(局长办公会)审议或分管局领导签批。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由我局承办科室或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我局代政市府拟定,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我局承办科室或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向社会公开。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规范性文件由起草科室提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水政科在合法性审查时,对起草科室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不予通过。
(三)审查过程资料保存。各科室或单位实施公平竞争审查要认真填写《通辽市水务局公平竞争审查表》,未填写不予印制文件。《通辽市水务局公平竞争审查表》应随文件一并存档。
四、审查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审查标准,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2.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4.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5.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二)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1.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2.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4.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5.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6.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三)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1.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2.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3.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四)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1.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2.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3.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五)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1.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2.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负责起草的业务科室或单位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严格审查。我局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科室或单位负责根据本实施方案严格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应审查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所造成的影响,由牵头起草科室或单位负责。
(二)审查增量,清理存量。2026年3月23日前制定的政策措施为存量政策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起草科室或单位开展自查,原则上应于2026年3月底前完成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交水政科汇总。其中,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可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定期评估,逐步完善。对2026年3月23日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领导小组(附件1)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完善。今后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培训。加强宣传、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
(二)加强政策解读。针对社会各界及相关利益人对涉及我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提出异议时,相关科室、各单位要积极应对,做好相关应答和政策解读工作。
(三)加强信息沟通。各科室、各单位每年要开展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梳理工作,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汇总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组织办公室对我局公平竞争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局领导和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1.通辽市水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2.通辽市水务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3.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附件1
通辽市水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肖 强 局 长
副组长:张晶超 驻水务局纪检组长
李海江 副局长
王志忠 副局长
马力蛟 副局长
成 员:杨胜昔 办公室负责人
王 江 计财科负责人
石林璇 党办主任
何 刚 建设科科长
潘永杰 农牧科科长
李付全 河湖科负责人
张 皓 运管科负责人
澈丽木格 水资源科负责人
周广慧 水政科负责人
马飞华 水利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刘晓梅 水利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李曙光 水利技术服务中心主任
李静林 吐尔吉山水库灌区管护中心主任
孙连德 乌力吉木仁水利枢纽管护中心主任
孙义奎 辽河供水管护中心主任
尹玉起 台河口水利枢纽管护中心主任
刘 军 西辽河水利枢纽管护中心主任
王海英 总办窝堡水利枢纽管护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政科,具体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的日常工作。
附件2
通辽市水务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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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 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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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 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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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草案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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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门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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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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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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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部门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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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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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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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情况 |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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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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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询 意见(可选) |
(可附专家意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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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影响评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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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
是/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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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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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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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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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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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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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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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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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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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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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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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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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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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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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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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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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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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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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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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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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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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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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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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 |
(可附相关报告) | ||
|
适用例外规定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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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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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主要 负责人意见 |
签字(盖章): | ||
附件3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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