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345C/2025-00219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通水函字〔2025〕293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5-27 | 公文时效 | 长期 |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345C/2025-0021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
文 号 | 通水函字〔2025〕293号 |
成文日期 | 2025-05-27 |
公文时效 | 长期 |
发布时间:
2025-05-27 11:05
信息来源:
通辽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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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水务局相关科室、单位:
为充分调动和保护全体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防范执法风险,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建立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目的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规依纪依法实施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执法质效提升和营商环境优化。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通辽市水务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及配合辅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室、单位。
三、基本原则
容错纠错应当坚持职责法定、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减少失误、有错必纠、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四、工作要求
各相关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制度的落实,加强宣传教育,使全体执法人员深刻理解制度的意义和要求。同时,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认定和处理,确保制度的公平公正执行。
附件:《通辽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制度》
通辽市水务局
2025年5月27日
附件
通辽市水务局
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保护全体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容错纠错的程序和要求,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根据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辽市水务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容错纠错应当坚持职责法定、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减少失误、有错必纠、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四条 执法人员按照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职业要求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没有法律规定、政策要求、职业要求,或因为客观因素、难以预见预料的因素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并及时纠正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
第二章 履职尽责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严格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对应的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职责。
第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全面落实权责清单,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中,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经过严格的案件审查,依法作出适当的执法决定。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基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时限履行职责,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履职尽责:
(一)程序合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履行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决定等各项程序要求,无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二)证据充分。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收集证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支持行政执法决定。
(三)适用法律准确。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四)履行告知义务。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合法权益。
(五)积极履职尽责。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后果扩大。
第三章 容错纠错
第十条 容错纠错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客观公正地评价。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调整,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不充分或处理结果不符合新规定,但在行为发生时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的。
(二)因行政相对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行政执法人员作出错误判断和处理,且行政执法人员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未能完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未达到预期效果,但行政执法人员已在能力范围内采取积极应对措施的。
(四)在联合执法、综合执法过程中,因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过错或不配合,导致行政执法工作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目标,且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已履行自身职责的。
(五)对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已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咨询,且采纳专家合理意见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仍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六)按照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或工作部署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因上级机关决策失误或存在缺陷导致出现问题,且行政执法人员已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并提出合理建议的。
(七)其他经认定已履行法定职责,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
(一)主动报告并补救。在过错行为发生后,能够在第一时间主动、及时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并积极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成功有效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或成功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又或是显著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在面对因自身执法行为引发的责任调查时,能够秉持诚恳态度,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开展,如实提供各类相关信息,不隐瞒、不歪曲事实,为调查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便利条件的。
(三)初次轻微违法且及时改正。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生涯中首次出现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在发现问题后能够迅速认识错误,及时主动予以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过错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来自外部的胁迫,如被他人以暴力威胁、恶意恐吓等手段,迫使实施了存在过错的执法行为,且在胁迫情形解除后,及时向上级报告真实情况的。
(五)因客观条件限制导致部分履职不到位。在执法过程中,因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监管手段等客观条件存在明显限制,致使部分执法职责未能完全履行到位,但执法人员已在现有条件下尽最大努力采取了替代措施或补救手段,且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改革创新、探索实践过程中,因缺乏经验、政策调整等原因出现失误错误,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予以容错:
(一)法律未明令禁止。行为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探索和创新。
(二)出于公心目的。行为的出发点是为了推动工作、服务群众、促进发展,不存在谋取个人私利或损害公共利益的主观故意。
(三)未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虽出现失误错误,但未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未在社会上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四)积极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在失误错误发生后,能够主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不良影响,尽力挽回损失。
第十三条 对符合容错情形的行政执法行为,发现存在错误或不当的,应当及时启动纠错程序,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一)责令改正。对存在程序瑕疵、适用法律不准确等问题的行政执法决定,责令相关行政执法人员限期改正,重新作出正确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撤销或变更决定。对事实认定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执法决定,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及时消除错误决定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赔偿损失。因行政执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帮助行政相对人恢复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的,不适用容错规定:
(一)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明知存在违法风险,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导致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认为自身行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情况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行政执法主管科室提出容错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行政执法主管科室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管科室受理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通过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听取意见等方式,全面了解情况,收集证据。
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容错情形和认定标准,提出是否予以容错的初步意见,并形成调查报告。
将调查报告和初步意见提交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或专题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作出是否予以容错以及如何纠错的决定。
第十七条 在决定作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决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尽职免责或容错纠错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认定结果告知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诉。本单位收到申诉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九条 启动和进行容错免责认定工作由通辽市水务局党组统一领导,由局党组具体结合主观、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及时作出认定结论。
第二十条 经研究决定,对执法人员予以容错的,不作为执法错误认定。
第二十一条 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在问责机构作出容错免责决定的同时,应当及时启动纠错程序。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应向尽职免责、容错免责对象说明纠错事由,明确纠错事项,提出纠错要求或者建议,责成限期纠正问题、改进工作。同时,要督促指导相关行政执法科室或者个人认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防止类似错误再次发生。纠错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纠错整改,因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可以申请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第二十三条 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对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者同一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应当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第二十四条 正确对待信访举报,对信访举报中经查不属实、查无实据或者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情形,属实名举报的,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属匿名举报的,在一定范围内说明情况。对经查受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以及被恶意炒作和诽谤的执法人员,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为其澄清和正名,消除负面影响,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干部撑腰鼓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