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通辽市水务局 财政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关于加强通辽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6-28 16:13

信息来源:

通辽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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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6-28 16: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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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非税规〔2015〕18号)、《通辽市财政局 发改委 水务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通财非税〔2016〕73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9〕397号)、《通辽市发改委 财政局 水务局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通发改价费字〔2019〕229号)、《通辽市发改委 财政局 水务局关于两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通发改价费字〔2019〕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 水利厅 生态环境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工作的通知》(内税发〔2020〕10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

三、主要内容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方式计征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2)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及附属实施、专用道路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3)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7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7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吨2元,其中:褐煤按照每吨1元(不足1吨的按1吨计);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从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标准不超过1.4元。

(3)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5)此通知印发之日前,市级和旗县级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批复的标准和金额缴纳;自此通知印发之日后,生产建设项目(含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此通知标准征收。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水土保持补偿费采用“缴费人申报、业务部门审核、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管理”模式。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属地原则征收,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地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金额足额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库

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0:20:21:49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自治区、市、旗县国库。

 

 

《通辽市水务局 财政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关于加强通辽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javascript:void(0);/*1691569065880*/

解读单位:通辽市水务局

解读人:潘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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