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8-27 15:35
信息来源:
通辽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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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合规 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发生频率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机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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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以及其他活动经批准后进行 |
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3.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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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以及其他活动办理审批手续 依照审批要求批建相符 |
水政科 8214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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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进行 |
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 |
1.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在开工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2.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 3.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4、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
水政科 8214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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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法合规取用地下水 |
1、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2、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 |
停止违法行为,按照取水计划取用地下水 |
水政科 8214814 |
备注:
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有上述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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